佛山市禅城区嘉轩理发店(莫步生): 本局于2023年8月9日以佛禅市监处罚〔2023〕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采用公告方式(佛禅市监罚送公〔2023〕5号)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规定,因你单位经营者莫步生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故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佛禅市监特罚催〔2024〕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佛禅市监特罚催〔2024〕2号).pdf 联系人:XXXXX锋、张晓东 联系电话:XXXXX 联系地址:XXXXX路21号执法三大队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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