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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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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潮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C,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前村伟正路7号二楼西首。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年4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前村伟正路7号二楼西首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刷胶和刷处理剂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刷胶成型车间未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3.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4.《当事人送达地址:XXXXX="font-family:Times New R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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