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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4号

发布日期: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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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T,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住所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山路19号(泰盛路7号)。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年4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山路19号(泰盛路7号)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漆渣摆放在楼顶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旁,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的身份;2.2024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3.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4.《当事人送达地址:XXXXX="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XXXXXyl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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