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我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XXXXX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部第一食堂购进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月18日,我局接到广东省食品工XXXXX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4311XXXXXZX),报告内容为“食品名称:青椒,购进时间:2023-12-25,检验项目:噻虫胺,镉(以Cd计),啶虫脒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22日,根据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部第一食堂,同时对该食堂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当事人提供购进票据4张,共购进青椒80斤,金额为76×1.7+4×3=141.2元。3、当事人提供蔬菜类进货台账打印件2张,内容为“学校名称: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部,原料名称:青椒,进货日期:2023-12-25,单位:斤,数量:80斤,金额共计: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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