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禅南综执催公〔2023〕4号 谢国强: 本机关查处你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一案,已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南综执罚字〔2023〕4号),但你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以下列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 自行拆除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登贤大道101号1区十六座305房北侧的建筑物,恢复至原房屋设计图纸所示基本结构状况。 由于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能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佛禅南综执催字〔2023〕4号)公告送达(本公告同时在我机关公告栏及网站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佛禅南综执催字[2023]4号).doc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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