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锦建筑XXXXX公司: 我局开展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你单位结果为“不合格”。我局向你单位注册地址:XXXXX核实注册地址:XXXXX导致本文书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联系地址:XXXXX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313室。 特此公告。 附件: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圳市万锦建筑XXXXX公司)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5月11日 相关附件下载: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圳市万锦建筑XXXXX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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