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我局现将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安装清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坪山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清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2024年5月10日相关附件附件:坪山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清单.docx为您推荐: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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