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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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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建房〔2023〕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房〔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经批准建成的既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租房。商业办公用房应以地块、楼栋(梯)或完整楼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楼栋为改建单元(在不影响保租房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原有部分商业等用房可根据需要保留)。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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