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冯X明身份证号码:440725XXXXXXXX0313住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中东西村民委员会水围村XX号 当事人冯X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山市沙坪街道中东西村民委员会水围村XX号进行建设房屋一案,我街道办已于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鹤沙处〔2024〕违建5号),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1.限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仍不拆除的,我街道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江门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程》的规定,于2024年5月9日起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限当事人在强制拆除之日前,自行清理存放在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未搬离的,我街道办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后产生的建筑废料,以及附着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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