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XXXXX公司: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蚌交罚〔2024〕100005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当事人单位名称:宿州市XXXXX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尹成习单位地址:XXXXX发区金海大道东侧0101室联系电话:XXXXX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XXXXXL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31日01时11分19秒,车号为黄皖L05592黄皖LK383挂的6轴重型货车行驶S101吴小街蚌埠方向卡点非现场动态检测卡点时,经蚌埠市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58.41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9.41吨,超限率19.00%。蚌埠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陈梦菡、邱洁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确定该车为宿州市XXXXX公司所属。该违法行为有叁份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贰份车辆信息查询等证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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